为进一步发挥学部在学校专业及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推进学部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第一条 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
第二条 有大局观念,能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四条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高校系列高级职称。
第六条 高校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的教研成果,有从事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任职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协助学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部各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制订和实施本学部教学建设与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课程、科技创新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学校相关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并具体参与学校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根据社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状况,组织制订和完善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参与本学部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工作;负责本学部日常教学,做好主讲教师选聘、教材征订与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津贴核算等工作,注重教学过程监控和结果分析;协助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规范、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学部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积极协调本学部与其他教学单位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学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宣传学校的办学模式、教学管理运作模式、教学管理制度及管理手段等教学管理工作特点,使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得以有效推动。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本学部教师开展针对学校教学实际的教研活动,及时传达学校教学管理动态信息;积极探索教学模式、课程体系改革的新方法,力争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领域不断取得新突破。
第十三条 参照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方案,制定本学部的教学档案建设目录,组织人员做好本学部的教学档案建设。
第十四条 深入课堂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8次,每次不得少于1学时;组织好各种教学检查活动,做好对任课教师的期末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 配合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完成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每学年应承担不少于160学时的教学任务,其中应承担课堂教学不少于4学时/周。
三、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享受同职称专任教师或副处级干部工资结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补贴(社保在学校的教职工享受工龄补贴)、误餐电话补贴、行政职务津贴和绩效津贴。
第十八条 年终课时绩效核算超课时工作量基数与学校工资薪酬体系规定的同职称专任或返聘教师超课时工作量基数保持一致。
四、附则
第十九条 学部教学与科研主任因自身身体等特殊原因或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